再次提示: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建立(附判例)

信息来源:建筑木方   2023-11-30 19: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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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学平,男,1954年4月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宜宾县。2016年9月23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4日被拘捕。现押于屏山县看守所。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颜学平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7)川1529刑初107号刑事判定,原审被告人颜学平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定见,以为本案现实清楚,决议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判确定:2013年12月13日,颜学平与曾某1、曾某2合伙以1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胡某坐落屏山县书楼镇高田村八组小地名匪徒坪、长湾、小屋基边上的林木。2014年、2015年,曾某2、曾某1在林木砍伐前相继提出退伙,颜学平表示同意。退伙时三人约好颜学平赚了钱交还曾某2、曾某1本钱。2015年11月2日,颜学平为砍伐上述林木托付袁某为其在屏山县书楼林业站以胡某名义处理了两张林木砍伐许可证。同月中旬左右,颜学平雇请别人砍伐了上述林木。经检尺,砍伐林木立木积蓄72.1068立方米。依据现场砍伐状况,9.73立方米立木积蓄(出材量6.81立方米)契合编号No:00688235砍伐证的要求,予以扣除;其他砍伐不契合砍伐许可证要求,颜学平滥伐林木立木积蓄为62.3768立方米。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原木材积51.1958立方米(折算立木积蓄72.1068立方米)的上述林木予以扣押并以120元/立方米价格拍卖处理,所得价款6143元存入屏山县财政局代管资金专户。案子立案侦查后,颜学平经公安机关电话告诉到案。

  原判确定上述现实的依据有: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议书、现场勘验笔录、弥补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相片、协议、屏山县书楼镇高田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屏山县书楼林业工作站证明、四川省林木砍伐许可证、涉嫌滥伐林木数量的阐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滥伐林木涉案木材去向阐明、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人证言、现场原木检尺记载、原木材积和立木积蓄核算复核判定定见书、屏林委(1999)字第16号《关于编拟屏山县林木生长率、出材率的有关阐明》、颜学平供述与辩解、到案状况阐明和人口信息等。

  原判以为,颜学平违背森林法的规则,未按砍伐许可证规则滥伐林木62.3768立方米,数量较大的行为,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颜学平的违法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指控罪名建立。颜学平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辩解定见,经查,在案证人胡某、袁某、曾某1、曾某2、罗某、邓某的证言以及颜学平在公安机关供述均可以证明胡某作为林木卖方只进山本费,颜学平担任处理砍伐、运送等手续并托付袁某帮助,之后颜学平在得知已的状况下作为林木受益者未予核实砍伐证件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即雇请工人进行砍伐,致使未按砍伐许可证的规则滥伐林木达62.3768立方米,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故对其辩解定见不予采用。颜学平违法今后主动投案,当庭翻供,其行为不建立自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坏森林资源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六条的规则,判定:一、颜学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二、滥伐林木变价款5326元【(51.1958立方米-6.81立方米)×120元/立方米】予以没收,上交国库;三、扣押在案的剩下林木变价款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颜学平上诉提出,其行为应确定为自首,且其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所砍伐的林木未变卖,未形成国家财产的实践丢失,其身患冠心病需在家疗养,家中尚有88岁高龄的残疾母亲需求奉养和照料,原判未考虑其具有裁夺从轻处分情节,判处实刑不妥,恳求二审法院改判缓刑。

  一、原判确定颜学平当庭翻供,与庭审现实不符。颜学平庭审中供述了首要违法现实,对在公安机关的初次供述没有提出对立定见,应确定为自首。颜学平否定由其处理砍伐证和到过砍伐现场,与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符,没有当庭翻供的行为。

  二、导致颜学平犯滥伐林木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颜学平本身的职责外,尚有不行忽视的其他原因,林业主管部门在中未尽责。

  三、颜学平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身患疾病,家中有残疾老母亲需求奉养照料,依法应取得减轻、从轻、革除处分的法定情节和取得从轻处分的裁夺情节。

  综上,依据颜学平所违法行的社会损害程序以及违法后的体现和本案发生的多种原因,应当对颜学平判处缓刑。

  本院以为,颜学平违背林木砍伐许可证规则的数量、方法来进行林木砍伐,滥伐林木的立木积蓄量达62.3768立方米,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则,数量较大,应以滥伐林木罪对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

  颜学平违法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建立自首。颜学平在一审庭审中对首要违法现实的陈说与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根本共同,颜学平以为其行为不构成违法是对其本身行为性质的辩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2号《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影不影响自首建立问题的批复》的规则,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其自首的建立。颜学平及其辩护人以为其构成自首的定见建立,依法予以支撑。

  鉴于颜学平的自首情节,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分。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则,判定如下:

  一、保持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9刑初107号刑事判定第二、三项,即“二、滥伐林木变价款5326元【(51.1958立方米-6.81立方米)×120元/立方米】予以没收,上交国库;三、扣押在案的剩下林木变价款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二、吊销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9刑初107号刑事判定第一项,即“一、颜学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学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