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马股份:神马股份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河南平煤聚碳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信息来源:建筑木方   2024-06-15 02: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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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拟将持有的河南平煤神马聚碳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碳材料公司)71%股权转让给公司关联方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本次交易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将发生变动,聚碳材料公司财务报表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根据北京中天华资产评定估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河南平煤神马聚碳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天华资评报字[2024]第10675号)(简称“《评估报告》”),以2024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聚碳材料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83,276.33

  万元,与账面值83,930.95万元比较,评估减值654.62万元,减值率0.78%。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评估结果为确定价格依据,71%股权转让价格为59,126.19万元,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以现金方式支付股权对价。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金额为59,126.19万元,超过3000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5%,本次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截止目前,公司对聚碳材料公司总担保余额为208,106.16万元,另外尚有30,000万元担保已经公司第十一届三十六次董事会审议同意,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完成后,上述担保将由对子公司担保转变为对关联方公司担保,公司将按为关联方公司担保事宜再次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全部担保。上述担保目前无反担保,未来将由交易对方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提供全额反担保。

  本公司拟将持有的聚碳材料公司71%股权转让给公司关联方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本次交易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将发生变动,聚碳材料公司财务报表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河南平煤神马聚碳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23年度和2024年度1-4月》(信会师报字[2024]第ZB11076号)(简称“《审计报告》”),截止2024年4月30日,聚碳材料企业所有者权益83,930.95万元。根据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以2024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聚碳材料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83,276.33万元,与账面值83,930.95万元比较,评估减值654.62万元,减值率0.78%。

  根据本公司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以2024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经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有权机构备案的评估结果为依据。根据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以2024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聚碳材料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83,276.33万元,71%股权转让价格为59,126.19万元。

  上述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经营范围:原煤开采和洗选;铁路运输;物资储运;建筑业;电力、热力、自来水生产和供应;电力、通信工程项目施工;管道安装与维修;环境监视测定;招标代理;租赁和商业服务业;专业方面技术管理与咨询服务;电梯安装及维修;信息传输服务;有线电视安装;电影放映;剧场营业与服务;环保设备生产及施工;物业管理;机电设施修理;承包境外工程;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煤矿安全仪器仪表的设计安装;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汽车销售;木材采伐;苗木花卉种植及销售;住宿、餐饮;旅行社;居民服务业;生产、销售:帘子布、工业及民用丝、地毯丝、塑料及橡胶制品、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机电产品及配件、矿灯、轻(新)型建材、金属、非金属管道及配件、防爆电器、矿用通风安全产品、金属构件、水泥、粉煤灰;批发、零售:焦炭、机动车配件、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劳保用品、电子科技类产品、五金交电、皮带、木材、办公机具及配件、观赏鱼及渔具、农产品、食品、预包装食品、保健品、工艺品、日用百货、服装、饮料、酒;卷烟、雪茄烟零售(限分支机构)。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危险废物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热力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化工产品营销售卖(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土地使用权租赁;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固态废料治理;五金产品批发;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工业设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聚碳材料公司2023年度及2024年1-4月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聚碳材料公司的股权做评估,以2024年4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分别采取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价值做评估,并选择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资产总额517,663.59万元,负债433,732.64万元,净资产83,930.95万元;评估值总资产为516,462.63万元,负债433,186.30万元,净资产83,276.33万元。与账面价值比较,总资产减值1,200.96万元、总资产减值率0.23%,负债减值546.34万元、负债减值率0.13%,净资产减值654.62万元、净资产减值率0.78%。明细详见下表:

  聚碳材料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24年04月30日的净资产账面值为83,930.95万元,采用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82,991.09万元,评估减值939.86万元,减值率为1.12%。

  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得到被评估单位在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股东权益价值的公允市场价值分别为83,276.33万元和82,991.09万元。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比采用收益法评估的企业全部股东权益价值高285.24万元,差异比例为0.34%。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委托人转让被评估单位提供价值参考,被评估单位所属的化工行业在过去的两年处于行业周期低点虽然收益法评估中已最大限度地考虑未来行业周期波动性对业绩预测的影响,稳定期产品价格也考虑了未来价格回归长期历史均价的情况;但短期内市场供需、行业景气度的影响较大,其周期难以精准把握。本次评估基于谨慎性考虑不选取收益法评估值,因此本次评估以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综上,根据本次评估的真实的情况,此次评估结论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评估值为83,251.56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评估结果为确定价格依据,71%股权转让价格为59,126.19万元。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以现金方式支付股权对价。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河南平煤神马聚碳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达成协议如下:

  (一)转让方所持河南平煤神马聚碳材料有限责任公司71%股权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有权机构备案的评估结果为确定价格依据。

  (二)依据北京中天华资产评定估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基准日为2024年4月30日的《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河南平煤神马聚碳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天华资评报字[2024]第10675号),河南平煤神马聚碳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83,276.33万元。

  (三)转让方将所持有的河南平煤神马聚碳材料有限责任公司71%股权以59,126.19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接受。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标的资产期间损益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四)受让方须于2024年6月30日之前向转让方支付50%股权转让价款,剩余50%股权转让价款需在12个月内支付完毕。

  (五)受让方受让上述股权后,转让方不再持有河南平煤神马聚碳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受让方持有河南平煤神马聚碳材料有限责任公司71%股权。

  (六)双方同意对河南平煤神马聚碳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现行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做修改和完善。

  (七)受让方按其出资额承担河南平煤神马聚碳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受让后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及其他费用。

  (八)转让之前,转让方按其在河南平煤神马聚碳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转让之后,受让方按其出资额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九)本协议一式十份,转让方、受让方各执四份,标的公司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截止目前,公司对聚碳材料公司的总担保余额为208,106.16万元,另外尚有30,000万元担保已经2024年6月4日公司第十一届三十六次董事会审议同意,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累计对聚碳材料公司担保总额为355,000万元(不含尚未经股东大会审议的30,000万元),与担保余额金额差异为审批贷款额度与实际提款之间的差异。

  公告担保情况具体明细见下:经2020年4月17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0年5月8日公司202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企业决定为聚碳材料公司在进出口银行108,000万元项目融资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经2020年11月13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20年12月1日公司2020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企业决定为聚碳材料公司在浦发银行30,000万元项目融资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经2021年4月22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企业决定为聚碳材料公司在郑州银行30,000万元项目融资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经2022年3月2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意,企业决定为聚碳材料公司在金融机构融资办理的50,000万元人民币额度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经2022年6月22日公司第十届三十八次董事会及2022年7月8日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企业决定为聚碳材料公司在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建设银行融资办理的12,000万元人民币额度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经2023年3月29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23年4月21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企业决定为聚碳材料公司在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办理的20,000万元人民币额度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经2023年6月26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23年7月12日公司2023年第三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为聚碳材料公司30,000万元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经2023年9月6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2023年9月22日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企业决定为聚碳材料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天韵街支行融资办理的30,000万元人民币额度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经2023年11月21日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2023年12月7日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企业决定为聚碳材料公司在兴业银行平顶山分行、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办理的40,000万元人民币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经2024年4月25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2024年5月17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企业决定为聚碳材料公司在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南省分行融资办理的5,000万元人民币额度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经2024年6月4日公司第十一届三十六次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拟为聚碳材料公司在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30,000万元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该项担保业务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完成后,上述担保将由对子公司担保转变为对关联方公司担保,公司将按为关联方公司担保事宜再次召开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担保。上述担保目前无反担保,未来将由交易对方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提供全额反担保。

  本次股权转让是公司加强对外投资管理、优化投资结构、降低投资风险、聚焦尼龙主业,调整尼龙产业整体规划布局,逐步优化、壮大尼龙产业链的需要。本次转让剥离了部分亏损业务(资产),可有效改善公司纯收入能力。本次转让符合公司战略定位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全力调结构、促发展,努力将尼龙主业做强做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从长远看对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及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本次交易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将发生变动,聚碳材料公司财务报表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河南平煤神马聚碳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李本斌先生、张电子先生、刘信业先生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6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公司2024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全体独立董事都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本次交易不需政府有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