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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公示

信息来源:新闻资讯   2024-01-14 13:23:13

  “编制环境影响陈说书、环境影响陈说表的建造项目,其配套建造的环境保护设备经检验合格,方可投入出产或许运用;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出产或许运用”的规则。

  本单位于2023年7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分奉告书》,奉告了拟作出的行政处分内容及现实、理由、根据,并奉告依法享有的陈说、申辩及听证等权力。对此,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作陈说、申辩、听证。

  根据你公司违背法律规则的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社会损害程度和相关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裁量基准规则》(2021年),你公司环境违背法律规则的行为归于一般裁量层次。

  根据《建造项目环境保护办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背本条例规则,需求配套建造的环境保护设备未建成、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建造项目即投入出产或许运用,或许在环境保护设备检验中招摇撞骗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形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许生态损坏的,责令中止出产或许运用,或许报经有同意权的公民政府同意,责令封闭。”的规则。本单位决议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议书到那大镇东坡路63号(儋州市归纳行政执法局便民服务中心)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做缴款。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分决议,能够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公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南省第二中级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本单位将依法请求海南省第二中级公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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