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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化科技(600844):控制股权的人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

信息来源:新闻资讯   2023-09-23 11:58:2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丹化集团)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5,250万股的非限售流通股A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0021%,转让价格不低于3.23元/股。

  2、本次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转让股份方案的实施将可能会引起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3、在本次公开征集规定的期限内,丹化集团能否征集到合乎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尚存在不确定性;在规定期限内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后,所签《股份转让协议》仍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权政府部门(如有)批准后方能生效,能否获得批准以及股份转让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3年 4月 7日和 4月 11日,公司发布了提示性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丹化集团)拟通过公开征集方式转让部分公司股份。

  2023年 9月 12日,公司收到丹化集团通知,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原则同意其《拟协议转让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250万股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案》。

  现将丹化集团本次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转让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丹化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注:指本公司,证券简称“丹化科技”,下同)220,050,050股A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65%,本次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丹化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中的15,250万股A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0021%,股份性质为非限售流通股。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国有股东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1)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丹化集团通过丹化科技于2023年4月11日披露了拟通过公开征集方式协议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该披露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3.04元/股,2022年度丹化科技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为0.92元/股。

  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对国有资产利益的维护等因素,本次公开征集的底价设为3.23元/股。

  最终协议转让价格将在各意向受让方的报价基础上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确定。若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只有一家,则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确定最终转让价格。

  本次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前,如果丹化科技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转让价格和转让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份转让意向受让方条件如下: (一)意向受让方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资格条件; 2、意向受让方应为单一法律主体(仅限公司制法人或合伙企业); 3、意向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应具有制造业产业背景; 4、意向受让方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7、意向受让方应具有合法资金来源,商业信用良好,已足额筹措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或具备按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实力;

  8、意向受让方本次受让股份不得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性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安排;

  1、意向受让方应申请接受全部标的股份,丹化集团不接受意向受让方受让部分股份的请求,意向受让方提出部分受让请求的,视为未提出受让申请; 2、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在受让标的股份后,该等股份锁定期不低于36个月,若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意向受让方受让的股份锁定期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3、意向受让方需承诺若其成功受让标的股份,其在持有丹化科技股份6年(72个月)内,确保丹化科技总部和注册地、丹化科技及其位于丹阳市的子公司的税收征管关系不迁离丹阳市,包括且不限于:其本方及其相关方不主动提出相关迁移的建议和议案,并承诺如有股东提出任何此类迁移的建议和议案,其保证参加股东大会并对此类议案投反对票;

  4、意向受让方需承诺,若成功受让标的股份,将切实保障丹化科技及其子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合法权益,保持员工队伍稳定,确保不因本次股权转让受到不利影响,其中由丹化集团作为名义用工主体代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劳务关系员工自愿继续留任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原实际用工主体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不低于三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或者双方合意低于三年的除外);

  5、截至2023年6月30日,丹化集团、丹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丹阳成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述三家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企业以下简称“现担保方”)为丹化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该等担保对应的债务本金金额合计【18,742.17】万元,意向受让方及其指定的反担保人应当签署并提交本方案所列《关于承接担保责任等事项的承诺函》及《反担保保证合同》;

  6、意向受让方应提出有效的措施或方案,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上市公司引入有效的资本、管理、技术、市场或产业协同等战略资源,协助上市公司提升产业竞争力;

  4、2021年度和2022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经营性现金流净额累计不低于10亿元。

  三、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材料的资料要求、截止日期和递交方式 (一)递交受让申请的资料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受让申请材料分为受让申请书(含受让方案)、基本资料、报价函、承诺事项及补充材料(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公章),外国文字的文件需要提供中文翻译件(并注明以中文为准),具体材料要求如下:

  (1)意向受让方、其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简介包括但不限于历史沿革、穿透至最终出资人的股权结构图及文字说明、经营情况、管理团队介绍及人员简历;

  (2)意向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或企业集团2021年、2022年及最近一期(如有)的主要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等;

  (4)意向受让方就本次股份受让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尚需履行的程序情况说明;

  (5)意向受让方就是否符合本次公开征集的征集条件逐项进行说明; (6)意向受让方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与其他上市公司管理层或其他股东产生纠纷、诉讼、仲裁或者因违背承诺受到处罚的情况说明; (7)意向受让方维护上市公司股权稳定的措施;

  (9)意向受让方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战略的思路和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为上市公司引入有效的资本、管理、技术、市场或产业协同等战略资源,协助上市公司提升产业竞争力的措施或方案;

  (10)意向受让方对化解现担保方担保风险的措施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反担保人及其简况(注:未经丹化集团书面同意,反担保人不可变更); (11)意向受让方指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及意向受让方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1)意向受让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及其他主体证明文件;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3)意向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或企业集团2021年、2022年及最近一期(如有)的合并审计报告,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提供财务报表; (4)意向受让方提供可覆盖标的股份转让款总额的资金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出具的可动用资金存款证明、金融机构贷款承诺函或其他必要证明文件等;

  (5)反担保人关于同意提供反担保的有效决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反担保人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合伙人会议决议);

  4、承诺事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承诺函格式要求参见附件): (1)关于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情形的承诺函;

  (9)关于上市公司总部及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和经济贡献的承诺函; (10)关于诚信守法情况的承诺函;

  5、递交资料人员的授权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本次公开征集期为10个交易日,意向受让方如符合上述条件,应于本公开征集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即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9月26日),向丹化集团提交全套受让申请材料。

  申请资料须现场送达,不接受以邮寄、传真、邮件等形式递交的资料。申请资料文件以A4纸张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提供电子文档(U盘),所有成册文件应当骑缝加盖意向受让方的公章。所有申请文件应密封在文件袋中,在密封处加盖公章,并且在文件袋外注明意向受让方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联系地址。正式申请文件应提交一式壹拾(10)份[其中正本不低于贰(2)份],一经接收后不可撤销,且丹化集团不负责退还。资料接收地址及接收人员如下: 接收地址:江苏省丹阳市北环路12号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联系方式仅在公开征集期间用于回复与公开征集相关的问题,不接受其他情况的咨询。

  在递交申请材料前,意向受让方应缴纳1亿元人民币报名保证金,报名保证金汇入以下丹化集团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前与前述丹化集团联系人确认。丹化集团指定收款账户如下:

  汇款时注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全称和“申请受让丹化科技股份报名保证金”字样,付款单位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须一致,付款账户须为付款方的银行基本账户。

  若未按规定缴纳报名保证金,则受让申请将被视为无效。在确定最终受让方后,报名保证金自动转为同等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其余意向受让方的报名保证金将在此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意向受让方应自收到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丹化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价款总额的30%作为履约保证金(已支付的报名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在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前,最终受让方需按《股份转让协议》规定的期限向丹化集团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以上价款汇入丹化集团前述指定收款帐户。

  若最终受让方拒绝签署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及/或反担保协议,或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或反担保协议后不履行其义务的,或其递交的申请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受让方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的,其支付的报名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丹化集团有权要求该受让方赔偿丹化集团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最终确定的受让方与丹化集团签署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后,丹化集团将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有权部门审批,若因本次转让未获得上述主管部门批准导致双方终止交易的,丹化集团将向该受让方退还其已缴纳的全部款项(不计利息)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次股份转让公开征集期届满后,丹化集团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意向受让方进行综合评审,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择优选择确定最终受让方。综合评审结束后,丹化集团将会书面通知各意向受让方是否通过评审成为最终受让方,并与最终确定的受让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最终受让方向丹化集团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中的所有承诺函和反担保保证合同自动转化为《股份转让协议》的组成部分,与《股份转让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协议内容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约定,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权政府部门(如有)审批通过为生效条件。

  经综合评审,如没有产生最终受让方,则可重新公开征集受让方或者终止本次转让股份事项,丹化集团将向各意向受让方退还其已缴纳的全部款项(不计利息)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本次公开征集规定的期限内,丹化集团是否能够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尚存在不确定性;在规定期限内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后,所签《股份转让协议》仍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权政府部门(如有)批准后方能生效,是否能轻松的获得批准以及股份转让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意向受让方名称](以下简称“本企业”)通过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化科技”)《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制股权的人拟协议转让公司15,250万股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开征集公告”),知悉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丹化集团”)拟转让持有的丹化科技15,250万股股份,占丹化科技总股本比例为15.0021%。

  本企业作为意向受让方同意按照丹化集团确定的条件参加此次公开征集,在此确认并承诺:

  一、本企业已仔细阅读公开征集公告,确认本企业符合公开征集公告所列的全部条件,并遵守丹化集团确定的程序与规则。

  鉴于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持有的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化科技”)15,250万股股份,本企业作为意向受让方作出如下保证和承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2、本企业承诺,如出现上述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任一情形的,本企业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贵司及丹化科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鉴于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持有的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化科技”)15,250万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本企业作为意向受让方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拟签署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全面地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和承诺,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3、若本企业在通过评选被认定为标的股份最终受让方之后,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则本企业同意贵司没收履约保证金/报名保证金,并放弃要求贵司返还履约保证金/报名保证金的权利。本企业承诺将赔偿贵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因本企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本企业违反或不符合标的股份公开征集条件的情形)导致《股份转让协议》未能签署或者生效的;

  (2) 在不超出贵司本次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案要求及本企业提交的《受让申请书》所含内容的情况下,若本企业拒绝签署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的; (3)因本企业或者本企业指定的反担保人原因,本企业或本企业指定的反担保人未根据贵司本次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案要求签署并提交《关于承接担保责任等事项的承诺函》及《反担保保证合同》,或者前述《反担保保证合同》未能生效的。

  4、本企业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本企业根据本次公开征集方案所做承诺均构成《股份转让协议》的组成部分,与《股份转让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鉴于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持有的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化科技”)15,250万股股份,本企业作为意向受让方如果能够成功受让贵司拟转让股份,本企业愿意就受让股份的锁定期作出如下承诺:

  1、因本次受让而取得的丹化科技股份在本次交易完成过户登记时全部锁定,自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不转让(包括自前述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可能出现因丹化科技派发红股、转增股本等情形而新增的股份);如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受让股份的锁定期限超过本企业承诺锁定期的,本企业同意相应延长股份锁定期至符合规定的期限。

  2、锁定期届满之后股份的交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鉴于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持有的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化科技”)15,250万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本企业作为意向受让方承诺如下: 1、本企业用于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资产金额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非法来源资金或来源不明资金,不存在违反规定的公众集资,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

  2、本企业对用于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具有完全支配能力,该等资金使用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

  3、本企业保证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本次公开征集转让方案以及《股份转让协议》规定的金额和期限,按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4、如有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本企业无权要求贵司返还所有本企业向贵司已支付款项(包括报名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股份转让价款),并愿意赔偿由此给贵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鉴于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持有的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化科技”)15,250万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本企业作为意向受让方如果成功受让标的股份,本企业承诺如下:

  1、在成功受让标的股份后,将切实保障丹化科技及其子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合法权益,保持员工队伍稳定,确保不因本次股权转让受到不利影响,其中由丹化集团作为名义用工主体代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劳务关系员工自愿继续留任的,丹化科技及其子公司原实际用工主体将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低于三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或者双方合意低于三年的除外);

  2、提供就业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在本企业关联方的就业岗位)供丹化集团所有员工选择,确立劳动关系的,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三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或者双方合意低于三年的除外);

  3、在持有丹化科技股份期间,在权限范围内保持丹化科技经营管理的整体稳定。

  鉴于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持有的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化科技”)15,250万股股份,本企业作为意向受让方,承诺如下:

  1、本企业已就本次协议受让丹化科技股份事宜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并承诺向贵司提供同意本企业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反担保协议的有权决策文件,不存在影响拟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及反担保协议效力的决策、审批程序瑕疵及法律障碍,且贵司对本企业的决策及审批程序无审查的义务。

  2、本企业或指定的授权代表已经取得签署及履行《股份转让协议》并遵守前述协议项下所有义务的充分权力和授权。

  鉴于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持有的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化科技”)15,250万股股份,作为意向受让方,本企业承诺如下:

  1、本企业提交受让申请材料时,已充分了解丹化科技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及管理团队经营状况等信息。

  2、本企业已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丹化科技公开披露信息及其他方式完成必要的尽职调查手续。

  3、如果本企业被贵司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本企业不会以未完成必要的尽职调查程序为由拒绝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履行相关义务。

  鉴于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持有的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化科技”)15,250万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作为意向受让方,本企业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向贵司及贵司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充分披露《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中受让申请材料所要求的必须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

  2、本企业声明向贵司及参与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事宜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的、完整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系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如因本企业递交的受让申请资料及提供的其他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贵司有权对本企业已支付的报名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股份转让价款不予退回,同时贵司有权要求本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如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因涉嫌本企业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企业将根据届时的法律和法规要求处理本次受让的标的股份。

  5、本企业就贵司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事宜所提供信息做出如下承诺:“本企业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关于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持有的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化科技”)15,250万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事宜,本企业作为意向受让方如果成功受让标的股份,本企业承诺如下:

  1、本企业在持有丹化科技股份6年(72个月)内,确保丹化科技总部和注册地、丹化科技及其位于丹阳市的子公司的税收征管关系不迁离丹阳市,包括且不限于:本企业及相关方不主动提出相关迁移的建议和议案,并承诺如有股东提出任何此类迁移的建议和议案,本企业及相关方保证参加股东大会并对此类议案投反对票;

  2、本企业承诺将尽最大努力促进丹阳产业升级或产业整合,为丹阳市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并提出有效的措施或方案。

  鉴于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持有的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化科技”)15,250万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本企业作为意向受让方承诺如下: 1、本企业诚信水平较高,商业信用良好。

  3、本企业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作为失信主体被联合惩戒的情形。本企业不存在因被证券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因被政府机构或司法机构予以处罚或定罪量刑,导致本企业不具备受让标的股份之资格,或标的股份转让无法实施的潜在法律风险。

  鉴于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持有的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化科技”)15,250万股股份,为了确保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丹化科技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本企业作为意向受让方承诺如下:

  1、保证丹化科技具有与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2、保证丹化科技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其资产全部处于丹化科技的控制之下,并为丹化科技独立拥有和运营。

  3、保证本企业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丹化科技的资金、资产;不以丹化科技的资产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做担保。

  2、本企业向丹化科技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超越丹化科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1、保证丹化科技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5、保证丹化科技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企业不干预丹化科技的资金使用调度。

  1、保证丹化科技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1、保证丹化科技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4、本企业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丹化科技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丹化科技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鉴于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持有的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化科技”)15,250万股股份,本企业作为意向受让方承诺如下:

  1、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来不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丹化科技及其下属企业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以避免与丹化科技及其下属企业的业务构成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2、如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 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优先维护丹化科技的权益为原则, 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与丹化科技及其下属企业产生同业竞争。

  3、如丹化科技及其下属企业或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本企业/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丹化科技及其下属企业存在同业竞争,本企业/本人将放弃或将促使下属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企业放弃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业务机会,或将促使该业务或业务机会按公平合理的条件优先提供给丹化科技或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或转让给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4、如违反以上承诺, 本企业/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丹化科技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鉴于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持有的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化科技”)15,250万股股份,为了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丹化科技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作为意向受让方承诺如下:

  1、保证本企业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与丹化科技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是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的;本企业保证将规范与丹化科技及其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2、本企业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作为丹化科技直接或间接股东的义务,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丹化科技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公允、合理市场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丹化科技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丹化科技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3、本企业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本企业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在丹化科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

  鉴于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丹化集团”或“贵司”)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持有的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化科技”)15,250万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为了维护丹化科技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作为意向受让方,本企业及本企业指定的反担保人承诺如下:

  1、(以下简称“本企业”)知晓,截至2023年6月30日,丹化集团、丹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投集团”)及丹阳成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阳成泰”)(丹化集团、丹投集团、丹阳成泰以下统称“现担保方”)为丹化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债务人”)承担了如下担保:

  上述债务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前可能提前清偿、到期后展期或者原贷款到期清偿后债务人续借(包括向原贷款人续借或者向新贷款人借款)的,具体金额及担保情况以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时点(以下简称“交割日”)为准,本承诺函效力及于交割日债务人的债务对应的现担保方提供的全部担保(但是债务本金不超过上述债务本金总额)。

  (1)于本次公开征集股份转让协议签署的同时,由在本次受让方公开征集综合评审中确认的反担保人(以下简称“反担保人”)与现担保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反担保保证合同(反担保保证合同的生效条件为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并提供反担保人关于同意提供前述反担保的有效决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合伙人会议决议)。为取得现担保方的上述认可,本企业或本企业指定的反担保人将配合现担保方进行相关尽职调查工作。如果因上述债务展期或者原贷款到期清偿后债务人续借等原因导致在交割日前现担保方与上述债务的债权人(以下简称“债权人”)签署了新的担保合同,则反担保人应当在前述新的担保合同签署之日与现担保方同步签署新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2)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本企业应立即与债权人协商,经债权人同意后立即无偿承接现担保方的上述担保责任,代替现担保方成为担保方,或者尽快清偿上述担保所涉借款,解除现担保方的担保责任;

  (3)本企业保证,标的股份过户后,现担保方所有为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借款在借款期限届满前本金和利息全部清偿完毕;自交割日起12个月届满前,本企业应通过做担保、变更融资等各种可行方式,确保现担保方的上述担保责任全部解除;

  (4)本企业违反上述第(1)项承诺的,丹化集团有权直接解除标的股份的《股份转让协议》,并有权没收本企业已支付的报名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本企业还应向丹化集团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

  (5)如因本企业违反上述第(2)、(3)项承诺,导致现担保方承担了担保责任,本企业全额承担自交割日起(含交割日)现担保方因上述担保所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现担保方因承担担保责任向债权人支付的款项,现担保方向债务人、反担保人主张及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证金、交通费、公证费等)。

  3、本企业及反担保人知悉及认可附件之反担保保证合同的内容,非经现担保方同意不得修改。反担保人已经取得签署及履行反担保协议并遵守前述协议项下所有义务的充分权力和授权。

  1、根据【】(以下简称“债务人”)的请求,甲方已为债务人与【】(以下简称“债权人”)签署的【】合同(以下统称“借款合同”,详见附件)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署《保证合同》(编号:【】,以下简称“保证合同”,详见附件),前述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人民币【】。

  在此,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保证反担保,现与甲方签订以甲方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乙方陈述与保证

  1.1 乙方是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且已经获得签署及履行本合同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陈述完全出于自愿,全部意思表示线 乙方完全了解并接受甲方与债权人签署的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条款和条件。

  1.4乙方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其他方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乙方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1.5 乙方完全了解债务人的借款用途,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反担保保证完全出于依法自愿,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线 乙方签署本合同已经过乙方之股东会/股东/合伙人会议同意,并向甲方提供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合伙人会议决议正本一份。若乙方违反其章程及其内部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2.1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根据保证合同之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代债务人清偿或支付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甲方代债务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3.2本合同生效后,无论甲方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或解除,保证合同解除前甲方根据保证合同已代债务人清偿的全部债务,乙方仍应当全额向甲方偿还。

  4.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甲方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借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日起三年。如是最高额担保,乙方的保证期间分笔单独计算。

  5.1 乙方同意并确认,若债务人未能及时按借款合同向债权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在甲方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无条件向甲方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等,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乙方对甲方之欠款。

  5.2对甲方向乙方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乙方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 3日内寄出回执,若乙方拒签或者签收后不如期寄出回执的,则视为乙方已签收该等文件。

  (4)乙方出现人民法院受理以乙方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及其他重律纠纷; (5)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5.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仍在甲方承担的原保证范围内继续向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5.5本合同生效后若借款合同发生变更的,只要不加重主债权,乙方仍在甲方承担的原保证范围内继续向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6.1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6.2 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超过本合同5.1约定的还款时间的,每延迟一日还款,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6.3 若因乙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甲方根据保证合同已代债务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甲方为实现上述代偿行为所承担的所有费用。

  7.1本合同各方之间的书面通知,送达方式为专人递送或中国邮政邮寄送达(仅限中国邮政挂号信或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

  (2)以中国邮政挂号信、中国邮政 EMS特快专递发出的通知,以中国邮政邮件查询系统显示的签收日为有效送达日。

  7.4本合同各方有权更改其通讯地址,但更改前必须以书面通知明确告知对方,更改后的通讯地址自书面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生效。

  8.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若因本合同引起纠纷,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8.2 双方就争议解决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2)双方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3)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相对方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送达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8.3 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发生变更时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在本协议中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视为诉讼文书有效送达。

  9.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于以下条件全部达成后生效:

  (1)【】与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丹化集团”)签署的关于丹化集团将其持有的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丹化科技”)15,250万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给【】的《股份转让协议》生效;

  (2)标的股份已全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登记于【】名下。

  9.3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合同。

  9.4任何一方暂时不行使或者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或者补救,不构成放弃该权利。单次行使或者部分行使任何权利或者补救,不妨碍任何对该权利或者补救的再次行使或者以其他方式行使,也不妨碍任何其他权利或者补救的行使。

  9.5甲乙双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本合同项下所有条款,并按对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任何疑义和歧义。

  9.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上的约束力。

  9.7通知送达与争议解决条款均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

  9.8本合同签署后,因本合同项下借款合同(附件1)展期且甲方为展期后的借款合同继续提供保证担保的,乙方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为前述甲方担保提供与本合同相同的保证反担保,并另行与甲方签署补充协议。为免疑义,补充协议签署与否不影响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承担反担保责任。

  注意:本文为公告节选,部分内容省略,完整内容请查看交易所发布的PDF全文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