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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书样本范文

信息来源:新闻资讯   2023-10-04 14:10:03

  近些年来,由于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材料选材不当、材料误用、材料缺陷等材料问题导致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设备事故的案例已经慢慢的变多。所以加强对材料的品质的控制与管理、合理选用、正确使用,慢慢的变成了保证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产品质量的重要前提条件。

  目前,对于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产品制造监检中的材料确认环节,我们采取的是由公司可以提供用于主要受压元件制造的板材、管材、焊材的原始质量证明书,对于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购买的材料,可提供加盖材料供应商检验(红)章和经办人(红)章的质量证明复印件。外购,外协的封头应有生产单位所在地监检机构出具的监检证书,其他外购,外协件(直径大于250mm以上的法兰、锻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合格证上至少应有产品的名字、材料牌号、产品规格、制造标准、机械性能、化学成分(有超声波探伤要求的还应有超声波探伤结论)等内容以及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结论。企业还应提供按其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规定格式的材料入库检验单。检验单上应有材料名称、检验制造标准、入厂检验编号、检验项目,检验员签字(盖章)并经材料负责人员审核同意入库的签字。监检人员对照检验单和材质证明书,现场检查实物,确认标记材料标记移植工作完成后,在材质证明书和外协件产品合格证上确认,并在监检日志中做好记录。

  (1)目前的材料市场比较混乱,利益驱动和对材料质量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使部分经销商和厂商弄虚作假,私自更改材料质量证明书内容后再复印提供给客户。

  (2)有些压力容器制造厂材料控制人员责任心,原则性不强,为了经济利益,出现材料质量证明书在多台产品中,甚至不同材质之间混用等问题。

  (3)材料入厂后,标记移植工作做的不及时。材料堆放不严格,碳钢与不锈钢、结构钢与容器用钢混堆在一起,极易在领料下料过程中出现差错。

  大型钢厂应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批准,由国家对钢厂强制质量认证并严格监督检验。但由于其不接受单批采购或采购数量少的小用户,可由厂商认定一些守信经营的一级商并于与公开公布,制造厂可在这些商中选择订货。

  要注重供货商经销物资的质量,更要注重经销物资人员的素质。应了解全国的生产情况,选择经调查其质量保证能力、规模和信誉度俱佳的供货商,不要贪图便宜,认真考察供货商的质量可信度,不仅仅是简单地信任供货商提供的产品样本、营业执照等资料等,更要对供货商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历史业绩等做些较为深入的调查。应按照相关要求,确实做到对供货商每年进行质量评价。

  对只能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复印件的,除了应加盖材料供货商检验(红)章和经办人(红)章外,另由其法人代表签字并盖私章,并注明原件存于何处;当由于采购量少于该质量证明书所适用的材料数量或由于质量证明书上有多个批次的材料而容器厂又没有都买,经销商因此不能把质量证明书原件交给用户时,可以要求经销商按规定提供复印件的同时提供原件,经制造厂材料检验人员核对原件、复印件之间无差异后,将原件交回经销商,由经销商在复印件上加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红)章。

  多数制造厂均有自己的比较完善的保证材料可追踪性的标识和材料标记移植规定,实际生产中也基本按照规定实施,但也有一些厂的情况不容乐观。有的制造厂私自更换材料质量证明书以达到低价钢代替高价钢的目的,如用Q235B代替20R,16MnR等。对于之前确认过质量证明书的材料,监检员可以从时间上辨认以判断其材料的正确性;但对于材料质量证明书没有确认过的材料,对钢板实物的确认就尤为重要,可以采取打光谱的办法来辨别实物与材料质量证明书的一致性。

  制造厂内材料检验责任人员和材料检验员应熟悉相应钢材、焊材标准及文献的相关规定,熟练使用材料检验用的计量器具。材料检验责任人员和材料检验员不宜经常更换,要求其必须要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原则性。

  材料问题必须从源头抓,只有加强供货商的质量管理,确保制造厂内质量保证体系的完善、正常运转,提高人员的素质,加强职业道德意识,才能促进企业节约资源和提供产品竞争力,从而提高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技术水平。

  研究表明,HBV携带者1/4可能发展为慢性活动性肝炎,患慢性乙型肝炎后约有1/4的人逐步演变为肝硬化和肝癌[1,2],并可能在演变的不同时期发生死亡。其中乙肝后肝硬化约占肝炎后肝硬化的78.8%[3]。为了解肝硬化死亡的性别、年龄、病程规律,以及与慢性乙肝的关系,找出肝硬化防治的重点人群,为下一步干预提供依据,对1995~2002年8年间的死亡监测资料进行了统计分析。

  1.1 资料来源 1995~2002年大兴区卫生防疫站按规范存档的死亡证明书;人口资料源于大兴区公安局。

  1.2 资料收集 将死亡证明书记录的性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直接死因、根本死因、患病至死亡病程几项信息提取。

  1.3 资料整理及分析 全部数据录入数据库,用SPSS11.5软件包进行数据分析。

  1.4 统计学方法 χ2检验、方差齐性检验Levene?s test和独立样本t检验。直接死因、根本死因按照ICD-9有关规则判定[4]。

  2.1 不同性别肝硬化死亡率比较 翻阅1995~2002年全部死亡证明书共18763份,根据死亡证明书死因记录,统计出8年间直接死因为肝硬化患者共计167例,平均死亡率4.01/10万,其中男性平均死亡率5.70/10万,女性平均死亡率2.31/10万;男性死亡占71.26%。经检验,不同性别死亡率差异有显著性(χ2=29.928,P=0.00),即男性死亡率高于女性,见表1。 表1 不同性别乙肝后肝硬化死亡情况

  2.2 不同性别肝硬化病程比较 167例肝硬化死亡证明书中,明确记录发病至死亡时间的为114例,男77例,女37例。肝硬化死亡平均病程为2.61年,最长11年,最短0.1年,其中男性平均病程2.59年,最长11年,最短0.1年;女性平均病程2.64年,最长8年,最短0.2年。经检验,不同性别肝硬化病程差异无显著性(t=-1.115,P=0.909),见表2。 表2 不同性别乙肝后肝硬化死亡病程 注:F=5.774,P=0.018;t=-1.115,P=0.909

  2.3 不同性别死亡年龄比较 肝硬化死亡年龄平均为58.37岁,其中男56.74岁,女62.42岁,经检验,不同性别肝硬化死亡年龄差异有显著性(t=-2.325,P=0.021),即男性肝硬化患者死亡年龄小于女性,见表3。 表3 不同性别乙肝后肝硬化死亡年龄比较

  2.4 乙肝后肝硬化死亡者既往慢性乙肝病史情况 直接死因为肝硬化的患者中,有慢性乙肝病史者58例,占34.73%,乙肝平均病程为11.29年,其中男性平均病程12.13年,女性9.44年。经检验,两者差异无显著性(t=1.174,P=0.245),见表4。表4 不同性别肝硬化死亡者患乙肝病程

  肝硬化患者男性与女性相比,死亡率更高,死亡年龄更早,但既往慢性乙肝的平均病程、肝硬化的平均病程均无性别差异;说明男性可能比女性更早患上肝硬化,因此对整个人群来说,降低男性肝硬化的发生,更有益于减轻疾病负担[5]。

  文献报道,HBV携带者中27%以上可转为慢性乙肝和肝硬化[6]。本次资料显示,有34.73%的肝硬化可追溯有慢性乙肝病史,进一步说明乙型肝炎病毒感染对肝硬化的影响。

  有资料显示,由慢性乙肝转化为肝硬化的时间平均为13年左右,肝硬化患者80%可存活15年以上[7],本研究为11年,与其近似。较长的乙肝病程为预防肝硬化的发生提供了可能。对乙肝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如禁酒、保护肝功正常、避免劳累、抑制或清除HBV等,可减少肝硬化的发生。

  HBV感染相关疾病对人群的巨大危害已被公认,其中肝硬化的疾病负担排第2位[5]。20世纪90年代以来,开展人群乙肝疫苗接种对降低肝硬化乃至肝癌的发病有重大意义[8],特别是新生儿普种乙肝疫苗,为降低乙肝发病率,减少肝硬化、肝癌发生起到了关键作用。

  因对资料的信息如诊断医院级别、职业等未充分提取,故未能做多因素分析,也是本文的不足之处。

  1 巫善明,张孝秩,蒋伟伦,等. 52例HBsAg慢性携带者10年随访. 中华传染病杂志,1984,2(1):36.

  2 杨西萍. 乙型肝炎的流行病研究. 广西预防医学,1999,5(增刊):44.

  3 白宪光. 546例肝炎后肝硬化患者的流行病学和临床特点. 第四军医大学学报,2000,21(7):820.

  4 董景五,丁德明著. 国际疾病分类(ICD-9)死因统计应用手册.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29-47.

  5 王富珍,齐亚莉,龚晓红. 北京市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相关疾病疾病个人负担研究. 疾病控制杂志,2004,8(5):389.

  6 李福山,陈龙华. 217例HBsAg携带者16年临床观察. 中国中西医结合杂志,2004,24(9):801.

  7 王志明,陈伟华. 慢性乙型肝炎和肝硬化患者的长期随访观察.临床荟萃,2005,20(2):75.

  8 李荣成,杨进业. 乙型肝炎疫苗接种预防乙型肝炎和肝癌效果. 中华流行病学杂志,2004,25(5):385.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以下简称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务用品和自用物品(以下简称公用、自用物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应当以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为限。

  第四条使馆和使馆人员因特殊需要携运中国政府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的,应当事先得到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使馆和使馆人员首次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前,应当持下列资料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用于报关文件的使馆馆印印模、馆长或者馆长授权的外交代表的签字样本一式五份;

  使馆如从主管海关关区以外发送或者接收外交邮袋,还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外交邮袋的加封封志实物和外交信使证明书样本,由主管海关制作关封,交由使馆人员向进出境地海关备案。

  (四)使馆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进出境有效证件、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使馆出具的证明上述人员职衔、到任时间、住址等情况的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以上备案内容如有变更,使馆或者使馆人员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六条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报。其中以书面方式申报的,还应当向海关报送电子数据。

  第七条外交代表携运进出境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验放行。海关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装有本办法规定免税范围以外的物品、中国政府禁止进出境或者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物品的,有权查验。海关查验时,外交代表或者其授权人员应当在场。

  (三)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已免税进境的物品进行转让、出售等处置后,再次申请进境同类物品的;

  (四)携运中国政府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

  使馆和使馆人员应当在海关禁止进出境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办理相关物品的退运手续。逾期未退运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使馆和使馆人员免税运进的公用、自用物品,未经主管海关批准,不得进行转让、出售等处置。经批准进行转让、出售等处置的物品,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纳税或者免税手续。

  使馆和使馆人员转让、出售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以及接受转让的机动车辆的,按照本办法第五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使馆运进(含在境内外交人员免税店购买以及依法接受转让)烟草制品、酒精饮料和机动车辆等公用物品,海关在规定数量范围内(见附件1)予以免税。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运进(含在境内外交人员免税店购买以及依法接受转让)烟草制品、酒精饮料和机动车辆等自用物品,海关在规定数量范围内(见附件2)予以免税。

  第十二条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其到任后6个月内运进的安家物品,经主管海关审核在直接需用数量范围内的(其中自用小汽车每户限1辆),海关予以免税验放。超出规定时限运进的物品,经海关核准仍属自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使馆和使馆人员运进公用、自用物品,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公/自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见附件3),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附提(运)单、发票、装箱单、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有关单证材料。其中,运进机动车辆的,还应当递交使馆照会。

  使馆运进由使馆主办或者参与的非商业性活动所需物品,应当递交使馆照会,并就物品的所有权、活动地点、日期、活动范围、活动的组织者和参加人、物品的最后处理向海关作出书面说明。活动在使馆以外场所举办的,还应当提供与主办地签订的合同副本。

  第十四条经海关批准进境的物品,使馆和使馆人员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到主管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进境地不在主管海关关区的,使馆和使馆人员应当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海关手续。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的规定,将有关物品转至主管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五条外交代表随身携带(含附载于同一运输工具上的)自用物品进境时,应当向海关口头申报,但外交代表每次随身携带进境的香烟超过400支、雪茄超过100支、烟丝超过500克、酒精含量12度及以上的酒精饮料超过2瓶(每瓶限750毫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有关物品数量计入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限额内。

  第十六条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境机动车辆,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以下简称《领/销牌照通知书》,见附件4),办理机动车辆牌照申领手续。

  第十七条使馆和使馆人员运出公用、自用物品,应当填写《申报单》,并附提(运)单、发票、装箱单、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有关单证材料,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其中,运出机动车辆的,还应当递交使馆照会。

  第十八条经海关批准出境的物品,使馆和使馆人员应当委托报关企业在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如出境地不在主管海关关区,受委托企业应当按照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的规定,将有关物品转至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九条外交代表随身携带(含附载于同一运输工具的)自用物品出境时,应当向海关口头申报。

  第二十条使馆和使馆人员申请将原进境机动车辆复运出境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使馆和使馆人员凭海关开具的《领/销牌照通知书》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牌照手续。主管海关凭使馆和使馆人员交来的《领/销牌照通知书》回执联,办理结案手续。

  拥有免税进境机动车辆的使馆人员因离任回国办理自用物品出境手续的,应当首先向主管海关办结自用车辆结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使馆发送或者接收的外交邮袋,应当以装载外交文件或者公务用品为限,并符合中国政府关于外交邮袋重量、体积等的相关规定,同时施加使馆已在海关备案的封志。

  第二十二条外交信使携带(含附载于同一运输工具的)外交邮袋进出境时,必须持有派遣国主管机关出具的载明其身份和所携外交邮袋件数的信使证明书。海关验核信使证明书无误后予以免验放行。

  第二十三条外交邮袋由商业飞机机长转递时,机长必须持有委托国的官方证明文件,注明所携带的外交邮袋的件数。使馆应当派使馆人员向机长交接外交邮袋。海关验核外交邮袋和使馆人员身份证件无误后予以免验放行。

  第二十四条使馆以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方式进出境外交邮袋的,应当将外交邮袋存入海关监管仓库,并由使馆人员提取或者发运。海关验核使馆人员身份证件无误后予以免验放行。

  第二十五条使馆和使馆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以及接受转让的机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车辆,主管海关对其实施后续监管。公用机动车辆的监管年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6年,自用进境机动车辆的监管年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年。

  第二十六条除使馆人员提前离任外,使馆和使馆人员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自海关放行之日起2年内不准转让或者出售。

  根据前款规定可以转让或者出售的免税进境机动车辆,在转让或者出售时,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以按规定转让给其他国家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或者海关批准的特许经营单位。其中需要征税的,应当由受让方向海关办理补税手续。受让方为其他国家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的,其机动车辆进境指标相应扣减。

  机动车辆受让方同样享有免税运进机动车辆权利的,受让机动车辆予以免税。受让方主管海关在该机动车辆的剩余监管年限内实施后续监管。

  第二十七条使馆和使馆人员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海关监管期限届满后,可以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

  申请解除监管时,应当出具照会,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见附件5)、《机动车辆行驶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主管海关核准后,使馆和使馆人员凭海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以下简称《解除监管证明书》,见附件6)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在监管期限内因事故、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毁;或者因损耗、超过使用年限等原因丧失使用价值的,使馆和使馆人员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报废车辆。海关审核同意后,开具《领/销牌照通知书》和《解除监管证明书》,使馆和使馆人员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辆注销手续,并持《领/销牌照通知书》回执到主管海关办理机动车辆结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的,使馆和使馆人员可以按照相同数量重新申请进境机动车辆:

  (二)因事故、不可抗力原因遭受严重损毁;或者因损耗、超过使用年限等原因丧失使用价值,已办理结案手续的。

  自用物品,是指使馆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居留期间生活必需用品,包括自用机动车辆(限摩托车、小轿车、越野车、9座以下的小客车)。

  直接需用数量,是指经海关审核,使馆为执行职务需要使用的数量,以及使馆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居留期间仅供使馆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自身使用的数量。

  第三十一条外国驻中国领事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以及中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办理。有关法规、公约、协议不明确的,海关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办理。

  第三十二条外国政府给予中国驻该国的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优惠和便利,低于中国政府给予该国驻中国的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优惠和便利的,中国海关可以根据对等原则,给予该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相应的待遇。

  1.原告甲公司营业执照未经年检,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本案中,原告是否具有与被告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资格?

  记者:本案中,被告辩称原告甲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未经年检,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观点能否成立?

  主审法官刘光收:不能成立。按照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我国法律、法规的确规定企业年检制度,但并非未经年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就一定受到限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提交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登记机关可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十)项规定,企业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处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于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年检,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因此,企业虽未年检,但只要在工商部门限定的期限内补办年检或者只要未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刘光收: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的生效,即新股东权利的取得。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发生转移,即受让方成为新股东的问题。这里还涉及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的履行,受让方应该完成股权的“交付”,即完成物权变动,受让方才取得股权成为股东。

  刘光收:对有限公司而言,公司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修改的公司章程是公司认可股东身份的重要法律文件。公司对新股东的承认更是通过具体的股东名册来实现的。公司以股东名册为依据进行会议通知、分配利润等活动,所以只有在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后,受让人才能取得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才能履行股东职责,承担股东义务,也从而取得对抗公司的权利。因此,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只有在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之后,方取得股东身份。

  刘光收:股权转让是公司存续期间经常发生的情形,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股东之间的相互转让;二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即公司的股东通过订立合同,依照法定的程序把自己的股份让渡与他人,受让人则取得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

  刘光收:不一样。有限公司具有人合的特性,为维护公司的稳定,公司法第七十二条针对两种不同的转让形式,规定了繁简不同的程序。第一,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方仅具有通知公司的义务,并无其他限制性条件。第二,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而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刘光收:股权转让应办理两个登记手续,一是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即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这条规定通常称为公司内部变更登记;另一是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即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通常称为外部登记。

  刘光收:其最大作用在于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股权的受让方取得在不同领域对抗的法律效果。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修改的公司章程是股东权利的证明文件,因此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内部登记)使股东取得对抗公司的效力;工商变更登记使股东具备对抗外部的效力。

  刘光收:这些限制性条件散见于公司法、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主要有: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能任意转让。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限制。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除外情形。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中,中国公民个人不能成为股权转让的受让方。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该法还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中外合资企业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外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2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还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商业银行投资限制。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刘光收:股份公司具有开放、资合的特性,股权转让相对较为复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现在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统一的市场,有一些城市尝试设立产权交易所,办理当地统一的股权托管和转让,对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的管理和流通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对于石油化学工业、能源工业、科研和军工等工业都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压力容器产品在这些行业中的应用非常广泛。特别是在工业生产中业污水及废水处理、咸水淡化、苦水净化、海水淡化等很多水资源净化领域也得到广泛使用。所以要加强对压力容器产品材料质量的控制与管理,在选择材料这方面要合理选用、保证实物质量和正确使用,是保证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的生产前提。钢制压力容器应用的非常广泛,根据笔者多年来的工作经验与切身体会,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材料质量管理进行系统的研究,得出很多具有指导性的结论。

  一方面,压力容器是一种特殊设备,它的制造十分重要,特别是设计和实验过程中,控制标准十分严格。主要是按照GB150-2011《压力容器》这个标准进行设计的。压力容器本身的种类很多,根据压力容器按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分类,主要有储存式容器、反应式容器、换热式容器、分离式容器四大类

  另一方面,压力容器本身的制造过程的操作方式难度非常大,操作过程中的制造安全和质量要求都非常高。制造过程的技术十分复杂,涉及的技术知识非常多,涉及专业知识也非常多,在制造过程中需要很多专业人才互相协调进行

  影响压力容器质量的因素很多,因此,对其制造过程的每一环节都要进行规范管理。化工压力容器设备所用材料是制造的第一环,所用材料品种比较多,对其制造和验收标准十分严格,对其质量要求也十分高。对所用材料的质量进行严格的控制,关系到整个压力容器的质量管理,因此十分重要。

  压力容器设备在实践应用过程中,是一种事故频发的应用设备,对于材料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关系到压力容器的制造质量以及运行质量的发挥,这两者的关系是互相制约的,都关系到质量控制点。控制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在材料的选购过程中,需要按照现阶段的主要包括GB150-2011《压力容器》以及TSG RO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这两个方面,要求在选购过程之前要编制压力容器材料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的内容

  对于那些需要代用材料的采购,要备齐相应的压力容器材料,和代用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才能够进行采购

  第一,对于部分特殊性质的压力容器材料采购,要根据一定的精度标准进行有效界定。

  第二,对于存在密封锻件的压力容器材料采购而言,在采购文件当中要确定锻件标准硬度参数,这个作为采购材料的依据,特别是制定略高的等级的硬度值包要对硬度规范进行补充

  材料采购完成以后,要对制造压力容器的材料进行验收,这样能够保证压力容器质量的提升,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压力容器材料在验收阶段中应当针对与之相对应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合理审查。重点关注对质量证明文件完整性的审查以及生产单位质量检验合格章的真实性,借助于此种方式确保进场应用材料各项参数标准能够充分满足压力容器的制造规范要求

  第二方面,压力容器材料在验收阶段中应当针对所采购材料实物进行合理验收。在此过程当中,针对材料实物的验收主要通过对外观质量以及尺寸参数的检查与复核处理得以实现。

  第三方面,压力容器材料在验收阶段中应当针对材料进行复验处理。对于现阶段压力容器设备,各项材料在验收阶段应当安排专人针对材料基本性能以及化学成分等相关问题进行复验处理,把好压力容器材料验收的质量控制关卡

  从压力容器材料管理的角度上来说,要想确保压力容器材料质量控制作业的有效性与稳定性,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基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压力容器材料保管阶段的质量控制角度上来说,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材料的检验程度将其划分为合格材料区、不合格材料区以及待检验材料区进行分类保管。与此同时,基于各类型材料的材质及型号批次差异性对其进行分类存放,确保材料查询的效率的稳定性。在此过程当中还应当重点关注对压力容器材料报告区域环境条件的通风性与干燥性。

  其次,从压力容器材料发放阶段的质量控制角度上来说,各项材料的发放首先需要针对相应的领料单单据进行复核,重点针对材料规格、型号及领用数量进行复核。与此同时,压力容器材料在发放过程当中还应当针对发放材料进行相应的标记移植处理。

  最后,从压力容器材料回收阶段的质量控制角度上来说,领用后剩余材料如果符合材料再利用标准,则应当对其进行回收处理。压力容器相关企业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压力容器材料回收环节工作人员,将回收材料的规格、型号及回收数量等相关信息填列在专门的压力容器材料回收单据当中,在材料检验员检验合格后方可再次入库。

  原材料进厂复验合格后,在使用中仍有可能出现问题,如板材、锻件出现裂纹等缺陷,因此要求材料标识要有可追溯性,并且按规定移植。发现问题首先应对缺陷存在的工件进行检验,判断缺陷性质,确定是作为不良品回用还是作废。同时要追溯到同批号的其他工件,进行各项检验,确定是否存在缺陷。

  在选择过程中,没有考虑到温度计的使用环境是蒸汽介质,蒸汽介质温度比较高。另外,在启动设备和设备试运行时,蒸汽介质的流动、温度、操作压力和含氧特点的变化十分频繁,Cr-Mo系列的低合金在这种环境中很容易被腐蚀

  解决办法:设计人员应考虑这两个实际情况,最好选用06Cr19Ni10(304)不锈钢来制作套管,因为这种钢既耐腐蚀又耐高温。

  有一种乙烯装置的裂解炉的顶部含有法兰,对这种法兰要求其制作材料是022Cr17Ni12Mo2(316L)。但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法兰中有四个居然不含有Mo,这严重违反了对这种材料的要求标准。

  原因分析:通过相关资料我们可以了解到,材料法兰是从外面购进来的,在进行入库的时候,进行检验不仔细,就能够发现物资入库制度存在缺陷,检验力度不够,导致没检查出有些法兰的材质与所需不符,把不符合标准的法兰安装上去。

  在进行空压站安装时,对于设计文件——《技术要求规格书》中规定,对压力容器中奥氏体不锈钢管配件,必须进行一项晶间腐蚀实验。但在随机抽取的设备资料中,发现管件制造厂制造的所有的不锈钢支台架、法兰的盖子、法兰、三通、弯头、异径管等配件都没有晶间腐蚀实验的实验结果。后来经过调查发现,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根本没有完全了解和掌握设计方提出的关于压力容器的设计要求,在订购管件时,关于设计文件的技术质量方面的要求也没向供货商提出。最终导致了这种结果。

  分析与总结:压力容器是非常特殊的设备,材料订货中要具有一定的技术方法,对于订购单位也要进行严格要求。

  某个动力中心,对压力容器产品存档资料进行了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两种规格的螺栓化学成分中缺乏V元素,两种规格的螺母Mo元素不合格。这说明,制造单位对材料的材质证明书的审核不重视,这主要有两方面的表现。

  4.2相关检查人员甚至不熟悉有关标准,更无从谈认真检查了。材质证明书是产品质量的一部分,而且是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证产品满足使用要求、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材质证明书如果存在问题,相关产品很有可能也存在质量缺陷。

  对于压力容器的制造重要环节材料的采购,在生产中,中间经销商多为材料供应方。现在的钢材市场比较混乱, 一些经销商为了不当得利,经常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因而在原材料采购时也要注重经销商的人品,不能简单地信任供方提供的产品样本、营业执照等资料。一般选择有长期供货关系,经评价信誉好的合格供方。

  另外,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合格供方应处于受控状态,每次材料采购完成后,应进行供方的绩效评核,评核的主要依据是供方的服务质量、进度、价格、管理情况,以及供方基本面的变化情况;对合格供方应纳入“合格供方目录”,继续保持合作关系 。

  对于一些大量使用的压力容器钢材、大口径的管材,以及特厚的压力容器专用钢材,不宜通过中间经销商购买,首先要了解全国生产情况,直接到生产地区去调查其质量保证能力、规模和信誉俱保证。其次,不要进行单纯比价的误区。现在的原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变化较大,材料紧俏时,商家有提升价格,一定不能够着急购买,造成切勿饥不择食;材料滞销时,对容器厂选择合格供方比较有利。最后在选择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对原材料的检测,这是保证压力容器质量的根本。

  压力容器的设计保证节能降耗的基础上,保证制造过程的安全可靠。进行合理选材,合理确定结构尺寸。按TSG RO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应在设计总图上要对受压元件材料的牌号与标准都要注明材料级别;对于一些如超声检测附加要求最好也在总图上注明,能够增加材料采购时注意力。对于一、二类压力容器,必要时,由设计者提出对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复验要求,而不仅仅是法规、标准上规定时才提出。

  对于材料采购人员,由于大多数非化工专业,因而在材料采购前,应与设计人员有良好的沟通。特别是对封头、锻件等材料的采购,要由采购人员与供方签订那种格式化的买卖合同后,还要对反应压力容器所需的全部的技术要求进行交底。对封头应按JB/T4746-2002《钢制压力容器用封头》标准及容器图样、工艺要求就封头类型、代号、规格、材质以及端部坡口加工要求、封头与简体对接时的基准(按外圆周还是内圆周)、封头成型后要求的最小厚度、焊后热处理要求、焊接接头无损检测方法、合格级别等内容签订详细的技术协议。对于换热管,特别是与管板 胀接”或“焊接+胀接”连接的,应注明换热管的级别或规定换热管的外径偏差等。

  首先,质量管理部门要检查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改进和运行状况,如材料检验员和材料责任工程师是否了解材料的所有设计要求。材料到货后验收时是否参照了规范、标准要求和设计图样;是否做了检验记录;入库手续办理是否及时。

  其次,材料验收记录有没有进行严格的控制;有质量问题的材料是否按《质量保证手册》要求进行了处理;质检控制制度是否合理、完善,并能不断改进。由于利益驱动和信息不对称,会使材料经销商铤而走险,弄虚作假,私改材料质量证明书再复印后提供给用户,有时也打擦边球。倒如有的钢铁厂对Q235等碳素钢厚钢板,在其材料质量证明书与材料本身标识上有时候不写其产品标准“GB/T3274—2007”(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而只是写“GB/T700-2006”(碳素结构钢),这时要注意:后者仅是前者引用的一部分内容,它并不包括前者内容中的材料尺寸规格偏差、交货状态及表面质量等要求。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1条通用要求中对压力容器的选材、材料的质量、规格与标志、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的制造单位的资质以及质量证明书都提出了要求,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要严格执行。

  材料入厂检验合格后,多数较大的容器厂均编有自己的比较完善的保证材料可追踪性的标识和标识移植规定,并且在实际生产中基本做到了贯彻实施。

  材料保管员应按材料类别、牌号、规格、炉批号分类存放,挂上标识标明,有可追溯性;加强对材料表面质量保护,吊运时防止磕碰划伤。在材料下料前,要仔细核对,切误用错材料,材料切割前要及时将标识移植。

  材料应该保管在材料堆场、材料库房里面,防护要求、存放条件必须符合材料性能方面的要求。从材料入库到材料回收等各环节都要注意对标识标志的管理。每种材料的标识都必须具有唯一性。检验员要抽查标识程序的实用性。发放环节要注意发放的设压力容器用材料必须标识清晰、验收合格。使用环节要注意,使用部门领料时要根据生产进度和设计要求来领,同时库房要记好帐

  材料责任工程师、材料检验员和材料保管员要熟悉压力容器的相关法规和标准,相应钢材及参考文献[1]、[2]等的相关规定;材料检验员要熟练使用材料检验用的计量器具,对理化试验也要有所了解;同时,材料责任工程师、材料检验员和材料保管员要具备一定的素质,经过必需的培训,要责任心强,原则性强,要“不怕担责任,不怕得罪人”,只有这样才能将压力容器的材料的品质管理工作做好。

  对压力容器设备进行质量控制包括制造设备过程的各个环节,是全过程控制。制造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要求制定《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等相关质量保证制度。在材料的品质保证控制方面:重要的是对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主要受压原材料进行质量控制,压力容器设备质量关系着安全生产,因此,可以说压力容器设备的原材料的品质关系着石油化工的安全生产。原材料使用不当或有质量问题,不仅会造成资源、资金的浪费,更重要的是会为生产埋下安全隐患。因此设计人员、采购人员、检验人员都要把好材料这一关,保障石化工业的安全生。

  1、本协议中出资方是指承认公司章程、认缴出资额,公司设立后持有经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出资证明书者。

  1、 A公司以货币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以出资人民币万元,共计占C公司注册资本%。

  2、 B公司以货币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以出资人民币万元,共计占C公司注册资本%。

  A、B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将各自应缴纳的货币出资打入C公司筹委会账户(账户由负责监管),其余资产的转移事宜,按本协议第五条办理。

  (1)出资人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

  (2)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出资人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5)如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有权收回所认缴的出资。

  (6)出资人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本公司发给出资人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

  (1)出资人违反本协议,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按其应出资额的%承担违约责任。出资人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按其应出资额的%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向公司或其他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经股东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由A公司具体负责办理设立公司的有关手续和起草有关文件,并负责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其他具体事务。

  股东退出本协议,放弃股东资格,或者增加新的股东,都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为有效,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股东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加以规定;但退出协议的股东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1、董事会是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机构,由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控股股东推荐,董事会选举产生。

  2、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3、董事会下设发展战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办协助以上各委员会和董事会工作。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其职权按《公司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行使。

  公司总经理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提出其薪酬建议。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人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并决定其薪酬事项。

  C公司设名监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职权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行使。

  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4、暂按利润的5%提取列入任意公积金,可以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状况,经股东会同意后予以调整;

  2、公司不能设立时,出资人已经出资的,应予以返还。对公司不能设立负有责任的出资人,必须承担完相应法律责任的,才能获得返还的出资。

  第十三条 本协议经发起人、发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批准后生效。

  对提起离婚诉讼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离婚诉讼的人必须符合的要件,不具备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二、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三、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四、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需要请一个人代为参与诉讼,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人参与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任何人不可。

  对离婚诉讼的两点特别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错误的除外。根据相关的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须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可以提出离婚诉讼。离婚诉讼本站也可代书。若要求不高也可参考以下简要格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 住址: 电话:××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 住址: 电话:××,与原告系夫妻关系

  ××××××××××××××××××××××××××××××××××××××××××××××××××××

  确保基建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提升工程质量,建筑材料的质量是关键,因为建筑材料在整个工程总造价中占到七十以上的百分比,材料的质量成本对工程的造价有着直接的影响。在实际工程建设中经过大量的事实发现,导致工程质量与标准要求不相符,近20%的原因是施工材料的品质的问题。所以高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就是加强材料的质量控制。现结合实际工作经验,简单阐述一下关于基建施工现场材料的品质控制。

  材料采购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由施工方同建设单位双方共同采购。目前这种采购方式较为普遍。一种是由建设单位自己独立采购。这种方式就是建筑中所需要的材料全部由建设单位方自己采购,无他人干预。但是此种采购方式除了因采购而加大了工作量之外,还需要与施工单位沟通协调,无形中又增加了工作量,因此这种采购方法很少采用。还有一种采购方法就是由施工单位分包采购材料。这种采购方式就是让施工单位来完全采购工程所有材料,但这种采购方式具有局限性,只是适合参与工程建设承包单位比较少工程建设。无论哪种采购方式,都要控制好材料的品质这是关键。

  建筑工程因其特点需要的材料五花八门种类繁多,加之同种材料众多不同的生产厂家,在这众多厂家中则价选取、择优选取的同时还要确质量是一件很困难的工作。这就需要材料采购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不但要对建筑知识要有一定的掌握和了解,而且还要通晓材料的性能,看懂图纸,明确把握采购回来的材料与设计图纸中的要求是否相符。同时采购人员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在材料采购时,要认真核对各种材料的质量证明书、产品说明书以及出厂检验报告等,对材料要反复检查,进行对照,确保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符合要求。

  由于建筑工程的不可逆性,因工程材料的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工程损失和事故是无法挽回的。所以杜微慎防,将损失和事故消灭于萌芽之中,基建施工现场材料的质量控制就要作为重中之重的问题来抓。这就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健全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使施工各个环节都能管理到位。尤其要严把材料的品质关,加强检测,以保证材料质量与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完全相符,杜绝工程中使用不合格或质量差的材料,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

  材料采购影响着工程施工进度,早晚都不适应工程施工。如果材料到货日期延迟,直接就会延缓工程施工进度,但若材料到场较早,则会增加仓库库存量,并且还要雇人看管好仓库以免丢失,再加上二次搬运等而无形中会产生许多额外的费用。所以材料部门要考虑多方面因素,认真做好材料进场计划,同时还要顾及到价格浮动的情况,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控制采购成本,掌握好采购时间。此外对进场材料还要考虑到图形大小与设计要求是否相符,外表面有没有损伤,是否有老化生锈或者材料不均匀等情况等。比如,对于钢筋材料,就要考虑到采购的钢筋批号与合格证上的批号是否一致,认真进行比照。经过初步的外表面检查质量合格的材料,才可以允许进入仓库,不合格者坚决不允许入库。最后还要对进场的材料进行抽样检查,抽取的样品要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为了做到这点。要对那些进入现场已经合格的原材料做好笔记,避免和其他材料混淆弄错。这种材料进场先取样检查的方法,能够校验进场的材料与样品是否相一致,一旦发现有异样出入,则要即刻停止进货,从而确保材料的质量。此外为保证材料质量,在施工前,监理单位必须提供完整的使用材料的出厂证明、质量证明书、合格证或试验报告等资料给施工单位。特别对于一些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的新材料,不可盲目施工,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要求进行试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使用的情况下,才能普及。

  对于某些工程中的主体材料,为确保其质量,甲方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监管。甲方应当在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形成以后,来确定甲方控制材料的种类、数量,主要以工程特点依据。然后把确定的明细同招标文件一并发送给投标单位。甲方控制材料大多采用甲方认定的品牌材料,根据不同的工程项目具体来定,基本是不指定品牌只暂定价格或由施工单位自主报价。例如,工程中所用商品混凝土、装饰材料、防水材料、水泥等。具体方法如下:首先施工方把分别选定的材料厂家的资料信息整理汇集,置于甲方材料部门。然后甲方的招标采购小组经过比较分析筛选,先列出几家可行的单位,最后招标采购小组还要进行实地考察。深入到厂家,对厂家的生产设备、生产能力、产品检验等进行实地综合考察,商榷斟酌出质量高、口碑好、售后服务到位、实力强的品牌或生产厂家,再由施工单位与供货厂家签订购买合同,还要在甲方备案的同时留取选定的样品,交给甲方和监理方各自保存,便于在施工过程中,拿样品和施工所用的实际材料比照,预防施工方拿质量差的材料鱼目混珠。

  对于所采购的材料,无论是施工方还是甲方,现场监理人员按规定程序监督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管理。工程中所使用的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等主要材料在进场时必须要认真检查质量好坏,对证明材料的技术说明书、出厂合格证、资料等要认真查看,对其外观要仔细检查。对某些需要复检的材料,在审核合格的基础上,要再抽样检验,对一些比较重要材料的取样标本,应该在取样以及送去检查的过程中有人监督,最好由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监督作证,在确定所取样品符合相关关规定以后,签字确认,同时将试样密封保存,然后送到试验单位。经过再次检验合格之后,监理工程师再次确认,签署意见的采可以用到工程中。若采用新材料应用于工程中,现场监理必须对其技术鉴定书进行严格审核,只要没有通过试验或没有技术鉴定书的新材料,均不得使用在工程中。这就要求监理人员精通业务,心中有衡量的尺子,遇到质量问题毫不姑息,这样才能保证建筑材料质量的合格。此外还要加强对现场原材料的实验和化验工作。例如在工程中使用的石、砂、砖等材料,必须要有材质试验单;水泥、钢筋等材料,要求有出厂质保书;即便施工用的水,也需要有水质化验报告等,从而掌握其技术参数等资料。施工单位的检验工作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既可以由监理方监督,由施工方在自己或委托的试验室中进行,也可以在甲方指定的具有实验资质的试验室中进行,为确认施工单位提供的试验或化验报告,则由监理方来负责审核。若出现对实物或试验报告有异议,就有必要重新找权威进行委托。

  当甲方单位同某监理单位签定了工程监理合同时,监理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条款等向甲方单位提供优质服务,肩负起工程全过程中使用的材料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对钢筋、水泥、砂、石、砖、混凝土等的质量,按照国家设计文件、标准、规范、合同及材料监理材料质量的监控流程进行质量监控。对施工所用的钢筋材料每一批都要做机械性能试验,如某些特殊部位需要的钢筋则要做化学成分分析试验,对于进口钢筋也不例外。需要的水泥材料要做安定性、强度试验,并随时在施工现场采取样本随时监督。对于那些砂石材料,无论所在采集厂大小,都需要附有砂石质量证明书,再就是进入施工现场的砖,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同时还要从标号到品种查看是否与设计吻合。

  材料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建筑工程质量,是确保建筑物在使用中使安全的前提条件。所以加大基建施工现场材料的品质控制的力度,完善材料的质量保证体系,对基建施工各个环节所使用的材料的品质严格把关,使基建施工现场材料质量得到有效控制,才能保证整个工程的整体的质量,使各方满意。